山东九公律师事务所投诉查处制度和内部惩戒制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律师惩戒规则》的规定,经过股东会研究决定制定投诉查处和内部惩戒制度。意在加强律师管理,指导律师执业,规范执业行为。
一、对律师事务所受理的委托案件在办理委托手续时,委托人填写回访函,留存当事人的联系电话和邮寄地址或者电子信箱。
二、在律师事务所办公室公开当事人投诉电话;0534-2669996;
三、制定投诉登记制度,做到有投诉必有登记。
四、安排专人负责投诉事宜。做到有投诉必有回复。
五、对投诉的处理结果作为律师考核和惩戒的重要依据。
六、对律师内部惩戒种类:约谈;诫勉谈话;指定其他律师介入;另换律师;报市司法局给与惩戒处罚。
七、对律师执业中出现如下行为的给与约谈:
1、没有给当事人做接待笔录的;
2、接待笔录没有告知诉讼风险的;
3、案件结束后,没有在三个月内卷宗归卷的;
4、卷宗缺少必要的订卷资料的;
八、对律师执业中出现如下行为的给与诫勉谈话;
1、发现对当事人态度激烈的;
2、发现对当事人不够耐心的;
3、案件办理过程中出现较大的纰漏;
4、对案件缺必要的开庭提纲、答辩状、和代理词;
5、开庭后当事人反映出庭准备不足,导致应当在开庭中提交的证据没有提交,给当事人和法院工作造成多次开庭的;
6、其他出现的较大的问题的;
九、对律师执业中出现如下行为的给与指定其他律师介入;
1、对当事人反映律师能力差,可能会造成案件结果不利的;
2、当事人对受托律师的工作不满意的;
3、受托律师要求其他律师参与的;
十、对律师执业中出现如下行为给与另换律师:
1、当事人与律师发生较大意见分歧,当事人提出另换律师的;
2、受托律师的执业行为给当事人造成很大的误解无法消除的;
3、履行执业中发现其他受托律师不能继续办理的情形;当事人同意另换律师的;
4、受托律师在办理案件中,导致当事人无法接受的行为的(律师惩戒规则规定的以外行为);
十一、对律师执业中出现的达到《律师惩戒规则》的行为时,报送市司法局给与惩戒:
十二、本制度公布时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