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公律师事务所印章管理制度
为加强本单位印章管理,根据《民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单位印章(包括公章,负责人名章,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对外代表本单位,可产生相应的权利、义务,必须严格管理。
二、印章的使用
1、严禁在空白稿纸等纸张上加盖印章。如果因工作需要确有必要加盖,必须经过主任同意,进行登记和主任签字后方可加盖。同时,空白章纸张的执有人必填写领取收据,注明用途和领取的份数,并于业务办完后,汇报空白盖章纸张的使用情况,交回未使用的盖章空白纸张。
2、严禁在空白委托代理合同上盖章,印章管理人只有在见到本所分管业务的负责人签字的业务批办单之后,才可在已经填写了内容的委托合同和顾问合同上加盖本所印章。经双方签字或盖章的合同必须在印章管理人处留存,待结案后再交办案律师订卷。
3、严禁在空白出庭函、会见函、调查函等函件上盖章。律师使用出庭函、会见函、调查函等函件以及出具法律意见书时,必须有已经与当事人签订的委托代理会同,并注明合案号,填写相关内容。如果因业务紧急且案情不太清楚急需使用时,按上述第1条处理。
4、除了正常报税和同金融机构对帐之外,出具发票、收据等需要使用财务章的,也必须以与当事人有委托合同为前提(法律咨询、代书除外),并进行登记。
5、印章使用采取登记制度,注明加盖印章的案号、文件名称、材料领取人、用途、份数、退回份数。对于加盖的空白印章文件,还必须注明批准人。
三、印章的保管
1、本单位印章除了负责人名章之外,必须经主任同意、指定专人保管,印章保管人指定,不得随意将印章转交与他人代为保管。
2、因单位变更登记,印章损坏等原因需要更换印章时,应将原印上缴登记管理机关,按本规定程序申请重新刻制。
3、印章一股不得携带出单位使用,确因工作需要携带出单位使用的,必经主任或财务负责人批准,并由保管人员监督用印。
4、变更保管人员应当办理印章和印章使用登记表交接手续,并做出记录。
5、管理人员必认真负责,遵守纪律,秉公办事,对迹反规定使用印章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追究保管人或者分管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四、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