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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公律师事务所发布《山东九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执业廉洁自律规范》
来源: | 作者:sdjgls | 发布时间: 59天前 | 50 次浏览 | 分享到:
山东九公律师事务所制定律师执业廉洁自律规范,适用于该所及济南分所注册登记的律师等人员。规范包含总则、廉洁自律基本准则、执业活动廉洁规范、律师事务所管理责任、监督与惩戒、附则等内容。总则明确目的依据和适用范围;基本准则要求律师坚定政治立场、恪守职业道德、严守职业纪律;执业活动廉洁规范涉及规范收费行为、禁止利益输送、公正诚信执业、规范与委托人关系;律师事务所要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加强内部监督、落实责任追究;监督机制包括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监督、畅通投诉举报渠道;惩戒措施依相关法规对违规律师给予处分或处罚,构成犯罪追究刑责;附则说明解释权和生效日期,还附惩戒委员会人员及监督电话。

山东九公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廉洁自律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与依据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加强律师行业党风廉政建设,规范律师执业行为,强化律师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维护律师行业的廉洁形象,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等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结合律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在山东九公律师事务所和山东九公济南律师事务所注册登记的律师、实习律师和律师辅助人员。律师应当严格遵守本规范,自觉维护职业廉洁性;山东九公律师事务所应当加强对本所律师、实习律师和律师辅助人员的管理和监督,确保本规范的有效实施

第二章 廉洁自律基本准则

第三条 坚定政治立场

律师应当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坚决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自觉抵制各种腐朽思想的侵蚀,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不得利用执业活动发表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言论。

第四条 恪守职业道德

秉持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原则,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不得为谋取私利而损害当事人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五条 严守职业纪律

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和执业纪律,依法依规开展执业活动。不得从事任何违法违纪、违背律师职业操守的行为。

第三章 执业活动廉洁规范

第六条 规范收费行为

1. 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和行业标准收取律师服务费,不得私自收费、超标准收费、变相收费或巧立名目收费。

2. 收费项目、标准应在律师事务所显著位置公示,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明确收费方式、金额、支付时间和方式等内容,杜绝口头约定或模糊收费条款。

3. 不得通过降低收费标准进行不正当竞争,不得以向委托人承诺案件结果、给予回扣、馈赠财物等方式招揽业务。

第七条 禁止利益输送

1. 不得与司法人员、仲裁员、行政执法人员等进行不正当交往,严禁通过请客送礼、行贿受贿、提供娱乐消费等方式影响其公正履职。

2. 不得为谋取案件利益,向司法人员、仲裁员、行政执法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输送利益,包括但不限于赠送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电子红包,安排旅游、健身、娱乐活动等。

3. 不得利用与司法人员、仲裁员、行政执法人员的特殊关系,为委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或干扰正常司法、执法活动。

第八条 公正诚信执业

1. 客观、全面地向委托人介绍案件情况,不得虚假承诺、夸大案件胜诉率,误导委托人。

2. 不得故意提供虚假证据、隐瞒重要事实,或协助委托人伪造、变造证据,干扰诉讼、仲裁或行政执法活动的正常进行。

3. 在代理案件过程中,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独立、公正地发表代理意见,不得受非法利益或不当干预的影响。

第九条 规范与委托人关系

1. 与委托人保持正当的业务关系,不得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不得接受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

2. 妥善保管委托人提供的证据材料、财物等,不得侵占、挪用。建立清晰的财物管理台账,定期与委托人核对,确保财物安全、账目清晰。

3. 尊重委托人的意愿和选择,不得强迫、诱导委托人接受不合理的服务或支付额外费用。

第四章 律师事务所管理责任

第十条 建立健全管理制度

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廉洁自律管理制度,将廉洁要求纳入律师聘用、考核、奖惩等各个环节。制定具体的廉洁风险防控措施,定期开展廉洁教育和培训,增强律师的廉洁自律意识。

第十一条 加强内部监督

加强对本所律师执业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定期检查律师的收费情况、案件代理情况等,及时发现和纠正违规行为。设立举报信箱和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对收到的投诉举报,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向相关方反馈。

第十二条 落实责任追究

对违反本规范的律师,律师事务所应当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暂停执业等内部处理;情节严重的,应当及时向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报告,依法依规追究其法律责任。同时,对疏于管理、未能有效履行监督职责的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应当一并追究相应责任。

第五章 监督与惩戒

第十三条 监督机制

接受德州市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对山东九公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廉洁自律情况的监督检查,通过定期检查、专项督查、随机抽查等方式,及时发现和纠正违规行为。畅通投诉举报渠道,鼓励社会各界对山东九公律师事务所律师的廉洁问题的监督。

第十四条 惩戒措施

对违反本规范的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视情节轻重给予训诫、通报批评、公开谴责、暂停执业、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等行业处分或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解释权

本规范由山东九公律师事务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生效日期,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惩戒委员会组成人员:闫忠强组长、李培、冯振波组员。

监督电话:0534-2669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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