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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华律师成功代理一起合同纠纷案件,一审、二审均胜诉!
来源: | 作者:sdjgls | 发布时间: 472天前 | 989 次浏览 | 分享到:

    近日,我所合伙人杨春华律师在一起案涉标的额400余万元的合同纠纷案件中,积极应诉答辩,通过梳理案件事实,释法说理,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一审支持了杨春华律师的全部答辩意见,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圆满结案,为四位当事人避免了400余万元的损失。




案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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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告王某向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我方四位当事人同某会计师事务所和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他12位自然人对某农业公司应当向原告王某承担的400万元损失承担连带责任,理由为某会计师事务所作为专业审计机构,理应勤勉尽责,确保其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认定某会计师事务所在执行对某农业公司的审计程序中未能勤勉尽责;被告某证券公司作为某农业公司的主办券商,我方四位当事人及另外12位自然人作为时任某农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某农业公司的《公开转让说明》《股票发行方案》等法律文件中均作出了承诺或声明,公开承诺股票发行方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故要求全体被告就鑫秋农业公司的400 万元损失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被诉后,当事人经多方了解找到我所杨春华律师,杨律师对案情进行认真分析之后,接受了当事人的委托,并积极开展应诉答辩工作。








办案风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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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春华律师接受委托后,立即着手深入研究案情,在庭审中从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及证明目的等角度对原告提出的各类证据进行逐一辩驳,在仔细梳理现有证据材料的基础之上,凭借丰富的实践经验和扎实的理论功底,对原告的诉求进行了有力的反驳,答辩词节选如下:
    一、本案为合同纠纷,答辩人不是涉案合同当事人,原告要求答辩人承担连带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原告诉求为撤销与某农业公司之间的合同,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合同仅对合同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如原告撤销合同理由成立,应由接受货币一方的合同当事人向其承担返还货币义务。答辩人不是合同当事人,未接受原告货币,原告要求答辩人承担撤销合同的连带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二、答辩人在相关文件资料上的签字,并不代表其对相关文件资料的虚假记载存在过错。
    根据《公开转让说明书》第七项董监事高管理人员基本情况来看,答辩人只是被某农业公司的股东分别指派为某农业公司的董事,其并不负责某农业公司的日常运作和管理工作,也不在某农业公司处领取报酬,属于无管理权的外部董事,其在相关文件资料上的签字,均是基于对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出具的文件资料的信任做出的,答辩人不知道也不可能知道专业机构出具的资料文件具有虚假记载。故,答辩人没有过错,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督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进一步证明答辩人对虚假记载无责任。
    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虚假记载事实进行了认定、对责任人进行了处罚,因答辩人已经勤勉地履行了职责,对虚假记载没有责任,故未受到行政处罚。因此,《行政处罚决定书》进一步证明答辩人对虚假记载披露无责任。
    法院最终采纳了杨春华律师的全部答辩意见,一审驳回了原告全部诉讼请求,二审维持原判。
    事后,当事人对杨律师的专业性及认真负责的敬业精神表示赞扬和由衷地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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