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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wyer team
我所于莹莹律师成功辩护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件
一、案情简介。
2022年7月18日,被告人Y某携带自己名下的中国农业银行卡到H省X市,将手机、银行卡、支付密码等交给他人使用。转账期间,Y某按照要求进行了刷脸认证。当月27号,公安局告知Y某名下的银行卡涉及到网络诈骗,案涉财产561157元,并以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对Y某进行了刑事拘留。
二、承办过程。
案发后,Y某的家人第一时间找到我所于律师进行咨询,并委托其担任Y某的一审辩护人。于律师对此案进行了分析,发现Y某涉嫌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于律师多次与检察机关交流与沟通,告知了Y某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和各种法律意见,做好了赔偿谅解工作。特别是关于认罪认罚,出具《检察建议书》,改变了检察机关对其自首的认定。庭审中,辩护人提交了Y某退赔情况统计表及七名被害人的谅解书、退赔转账凭证一宗,最终争取到了缓刑的最佳结果。
三、辩护思路。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Y某系初犯、偶犯、从犯,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退赔被害人并取得谅解,积极退赃并缴纳罚金,建议对被告人Y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四、案件争议(关于自首的认定)。
自首是一种重要的法定从宽情节,它的主要目的在于鼓励犯罪嫌疑人主动认罪。一方面使其悔过自新、永不再犯,另一方面也能促进案件的及时侦破和审判。是否认定自首直接决定了对犯罪嫌疑人的量刑轻重。
本案中,办案机关认为Y某在第一次供述过程中,对案件的起因没有如实说明,因此不能认定自首。辩护人通过与检察机关多次沟通,分析法律关系,对相似案例进行了检索,提交了法律意见书,改变了检察机关对于Y某自首的认定,对整个案件起到了积极作用。
于律师的法律意见书节选:
现就犯罪嫌疑人Y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一案构成自首发表如下补充法律意见:
在第一次供述时,Y某认可自己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犯罪行为,也说了把自己的银行卡给别人帮助他们转账,只是对案件的起因没有如实交代,但并不影响犯罪认定以及公安机关后续侦察。在后续的讯问中,Y某口供一直稳定,没有翻供,能够如实供述所有案情及细节,应当将其认定为“如实供述”,从而认定其构成自首。
1.刑法及司法解释只规定了自首要求犯罪后自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不等于第一次就要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只是一个客观评价要素。在司法实践中,同样有诸多案件认同本观点。
2.根据自首的立法本意去思考,本案应当适用自首。
私以为,本案构成自首是符合立法本意的。同时,本律师认可并非此类所有的情况都应当认定为自首,还是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自首的意义和根据在于鼓励犯罪分子自动投案,认罪服法,洗心革面,改过自新,不致隐匿于社会继续犯罪;同时,也有利于分化瓦解犯罪分子,促使案件及时侦破和审判。从这个角度来说,自首制度一方面能够昭示犯罪分子人身危险性的降低,预防必要性减少,另一方面也能大大提高司法效率,节约了司法资源。
3.本案中Y某第一次讯问中并不是为了误导侦查没有悔罪态度。
认为只有第一次讯问笔录才能反应认罪、悔罪的态度,这种理解是有瑕疵的。首先,第一次没有如实供述就一定是为了误导侦查或者说有其他恶意动机吗?可能是基于年限久远,第一次陷入侦查讯问,恐慌、害怕,记忆不清所致;可能是因为有保密协议、基于商业秘密考量,导致第一次未如实供述。Y某由于心理恐慌、害怕,便轻信了犯罪分子的“经验之谈”,对本案的起因作出有偏颇的供述。其在当天第二次已经彻底地、如实地交代了自己地全部犯罪事实和案件细节。如实供述了且与第一次就间隔时间很短,一天之内能够如实供述,同样是认罪、悔罪的表现。
4.根据《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本案认定为自首并没有法律障碍。
我们先分析两种情况:
第一种情形:犯罪嫌疑人第一次讯问笔录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后续七、八份笔录均否认主要犯罪事实,但是在判决前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这种情况,按照上述司法解释规定,可以认定为自首。
第二种情形:犯罪嫌疑人第一次讯问笔录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续笔录稳定且客观,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却不能认定为自首。
以上两种情况哪一种犯罪分子悔罪态度更好?哪一种更能够节约司法资源?如果说,在悔罪、认罪态度上面尚存一些争议的话,那第二种情况较之第一种情况,更能够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是毋庸置疑的。
因此,Y某虽然第一次对案件起因的供述有不实之处,但后续供述稳定且客观,完全符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法律要求,既能够体现犯罪嫌疑人认罪、悔罪的态度,也节约了司法资源,应当认定为自首。望贵院在本案中,结合Y某一直配合侦察、审查阶段的实际情况,对Y某认定为自首。
四、法院判决
1、被告人Y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2、被告人Y某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三万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刷刷脸就能获得报酬?
律师提醒:
天上不会掉馅饼
把银行卡借给别人使用
可能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是指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采取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行为。如果行为人的这一行为导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若情节严重,则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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