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九公律师事务所保密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了维护国家法律、法规的尊严,确保律师工作的正常进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律师在执行职务过程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其他需要保密的信息,应当严格遵守本制度进行保密。
第三条 律师及律师事务所应当树立保密意识,加强保密工作,确保不泄露任何保密信息。
第四条 律师及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保密制度,明确保密职责,完善保密措施,保障保密工作的实施。
第五条 律师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应当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其他需要保密的信息,不得泄露给无关人员。
第六条 律师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获取、传播、出售或者泄露保密信息。
第七条 律师在案件办理过程中,不得向当事人或者其他无关人员泄露案件涉及的保密信息。
第八条 律师在离开工作岗位后,仍应当继续履行保密义务,不得泄露在职业生涯中获取的保密信息。
第九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设立保密室或者保密柜,存放涉及保密信息的文件、资料。
第十条 律师办理案件过程中,应当使用加密的通讯工具,确保通讯内容的保密。
第十一条 律师应当定期对保密设施进行检查、维护,确保保密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十二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对律师进行保密培训,提高律师的保密意识和保密能力。
第十三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保密考核制度,对违反保密规定的律师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 律师及律师事务所应当对保密工作负总责,明确保密责任人,负责组织、实施保密工作。
第十五条 保密责任人应当加强对保密工作的领导,确保保密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六条 保密责任人应当对保密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七条 律师及律师事务所因违反保密规定,造成保密信息泄露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律师及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当事人、委托人、证人等有关单位和个人签订保密协议,明确保密要求和责任。
第十九条 律师及律师事务所应当与相关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建立保密协作机制,共同维护保密工作。
第二十条 律师及律师事务所应当积极参与保密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社会公众的保密意识。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