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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振波律师胜诉一起无书面合同买卖关系案件
来源: | 作者:sdjgls | 发布时间: 373天前 | 667 次浏览 | 分享到:


冯振波律师胜诉一起

无书面合同买卖关系案件

 

优秀的律师是细腻的心灵捕手,以极强的洞察力揣摩当事人和法官的心理,根据庭审情势勾勒出不同的心理路线,据此及时调整代理策略,最终用出色的辩护技巧赢得案件。                               ——冯振波律师

案件概述

近日,河北A商砼公司找到冯振波律师寻求帮助。河北A商砼公司在河北B建设公司指示下,向德城区B建设公司承建的某桩基工程供应商砼,基于信任,双方并未签订商砼买卖合同。但在河北A商砼公司将合格的商砼交付河北B建设公司使用后,建设公司却指出并未与商砼公司形成事实上的的商砼买卖合同关系,商砼公司供货签单上也并没有建设公司的名义签单,从而不予支付不存在的50万元交易价款,由此案发。

办案经过

冯振波律师接受委托后,详细研判案情并多次指导河北A商砼公司总结相关证据,向其了解案件的全过程,在繁多的证据中抽丝剥茧找寻到突破点,确定了基本的办案思路。

在众多的证据线索下,冯振波律师找寻到以下最能证明双方存在买卖关系事实的证据:证据一、企业工商登记基本情况表;证据二、商砼公司运输单(341)、及对账单(3);证据三、物资纳入单;证据四、客户付款入账通知;证据五、河北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抵扣查询信息;证据六、欠款单。以上证据足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能够证实商砼公司与建设公司之间存在商砼买卖关系,虽然建设公司的答辩人仍然对对账单、纳入单、欠款单的关联性不认可,也并不能否认供货事实。

冯律师通过积极调查,发现建设公司委派的桩基工程交接人员是王某,而在欠款单上签字的陈某正是王某手下的工作人员,足以印证欠款单上陈某的签字实施的正是建设公司的职务行为,其后果应由建设公司承担,后法院经过认真分析,听取了冯律师的意见。至此,该案真相大白,充分维护了当事人50万元的经济利益。

 

案件争议

 

本案的审理焦点主要有三个:

第一个原告公司与被告公司是否存在商砼买卖合同关系;

法院认可原告提交的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能够证实原告公司与被告公司之间存在商砼买卖合同关系。

第二个二被告应如何承担给付义务;

虽然陈某在欠款单签字,但是应认定为其代表被告公司与原告公司的对账职务行为,陈某不对原告公司承担给付义务。

第三个利息的计算问题。

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整存整取1年期年利率计算为宜。

 

法院判决

一、被告河北B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A商砼公司商砼款 489453 元及利息(利息以 489453 元为基数,自202386日起计算至全部付清之日止,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整存整取1年期年利率计算);

二、被告陈某在本案中不承担给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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