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龄未成年人严重暴力犯罪可通过核准追诉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问题一直是一个复杂而敏感的话题。长久以来,社会普遍存在着一种观念,认为未成年人由于心智尚未成熟,应该在一定程度上享有犯罪的豁免权。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犯罪形态的变化,这种观念正在逐渐受到挑战。前段时间,河北邯郸发生了一起令人痛心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这起案件不仅让人对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深感忧虑,也引发了对于未成年人犯罪核准追诉问题的深入讨论。
1.刑法对未成年人的特别关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是关于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责任年龄及其处罚原则的明确规定。这一法条体现了法律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审慎态度和特别关怀,也反映了社会对于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的关注和重视。
首先,第十七条规定了不同年龄段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这一规定体现了法律对未成年人犯罪行为的区分和限制。
其次,第十七条还规定了对未成年犯罪人的从轻或减轻处罚原则。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时,法律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是考虑到未成年人在心理、生理等方面尚未成熟,容易受到外界影响,因此对他们应当给予更多的教育和改造机会,而不是简单地施加严厉的刑罚。
此外,对于因不满16周岁而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法律也规定了相应的教育措施。他们的家长或监护人应当被责令加以管教,以确保他们不再走上犯罪的道路。在必要的时候,政府也可以采取收容教养等措施,对这些未成年人进行专门的矫治教育。
2.核准追诉让正义看得见
自2021年3月以来,最高检按照相关规定,对上报的低龄未成年人严重暴力犯罪案件依法开展核准追诉工作,对其中犯罪情节恶劣,符合核准追诉条件的案件依法予以核准追诉,对于未核准的案件也开展了相应的矫治教育和被害人救助保护工作。具体来讲就是指对于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如果犯下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等严重罪行,且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4月8日,检察机关通报河北邯郸初中生遇害案进展。经河北省检察机关逐级层报,最高检审查,依法决定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张某某、李某及马某某核准追诉。除了此次案件,最高检也对上报的其他低龄未成年人严重暴力犯罪案开展核准追诉工作,比如“甘肃13岁少年杀害8岁女童案”的嫌疑人,就被核准追究刑责。最高检的核准追诉向社会传达出一个鲜明立场:低龄不是恶性犯罪的“免罪牌”。
这一规定体现了法律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的严厉打击和对于社会安全的维护。但核准追诉并不意味着对所有未成年人犯罪都进行无差别的追责。在实际操作中,我们需要综合考虑未成年人的年龄、心智成熟程度、犯罪情节等因素,进行个案分析。同时,我们也需要加强对于未成年人的教育和引导,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发生。
未成年人犯罪问题不容忽视。我们需要通过加强普法教育、完善法律制度等多种手段,来预防和打击未成年人犯罪。同时,我们也需要引导社会形成正确的观念,认识到未成年人犯罪同样需要受到法律的制裁和惩罚。总之,低龄不是免罪牌。对于未成年人犯罪问题,我们需要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进行公正、客观的处理。只有这样,才能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和人民群众的安全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