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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试用期相关规定
来源: | 作者:sdjgls | 发布时间: 482天前 | 710 次浏览 | 分享到:

劳动者试用期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

1、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2、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

3、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4、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另外,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劳动合同法》规定:

第七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即无论用人单位是否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均应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者试用期工资及保险规定

《劳动合同法》规定: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或者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应向劳动者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九公律师提示

用人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章程序办事,防止不当行为给用人单位带来损失。

劳动者应主动学习劳动法律知识,积极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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